各学院: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我校学籍管理中的有关重修的规定修订如下: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一、二、三(仅限五年制)年级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随下一年班级重修,重修以两次为限,在毕业前未完成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或延长学制处理。三、四、五(仅限五年制)年级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获两次重修机会者,在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或延长学制处理。学校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随班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不及格成绩,补考及格者,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学院将此规定尽快通知到教师和学生,并于3月25日前将需要补考的课程报教务处。今年已开设的重修班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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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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