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经营与管理体制,规范经营与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3044永利集团最新链接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4〕1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经营性房产是指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经学校批准,允许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出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学校房产(含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一般仅限用于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出租,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或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和出租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部门,经营性房产的经营工作由学校委托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经营性房产管理及出租工作中的职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其他各职能部门配合):
(一)按照经营性房产的类别,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二)及时调整经营性房产的用途。对于到期后不再用于经营的房产,应及时调整为非经营性房产;对于非经营性转经营性房产或其他新增的经营性房产,应及时交由资产公司经营;
(三)编制经营性房产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
(四)界定经营性房产最终使用范围;
(五)对资产公司招租的方式、程序等进行监督;
(六)审核因特殊原因拟采取非公开招租的事项;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报批经营性房产的出租情况;
(八)负责或协调经营性房产的水、电、暖、气、通讯和网络的正常使用;
(九)负责经营性房产单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大修项目。
第七条 资产公司在经营性房产管理及出租工作中的职责:
(一)接受学校监督,按期将经营性房产招租过程、招租结果、租赁协议、承租方相关资料等向学校报备;
(二)各类经营性房产的招租工作;
(三)各类经营性房产租赁协议的拟定与签署;
(四)收缴、催缴各类经营性房产出租收入,并依法纳税;
(五)积极提高经营性房产出租收益,按时上缴学校;
(六)严格按照学校界定的经营性房产最终使用范围,合理确定经营性房产的出租对象;
(七)保障经营性房产的消防安全及治安防范;
(八)维护经营性房产的完整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九)对经营性房产建筑物自身及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十)负责经营性房产除单项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修项目外的维修工程;
(十一)处理同承租方产生的法律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配合学校编制经营性房产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
(十三)配合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经营性房产的出租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房产委托经营协议。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的经营性房产招租工作监督小组(简称“招租工作监督小组”),对经营性房产招租和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经营性房产的招租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及出租价格。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组织公开招租前,应在其网站或其他公共场所发布招租公告。
第十二条 经营性房产出租事项由资产公司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由资产公司代收。出租部分原值小于500万元且实行公开招租的,由资产公司根据公开招租结果签订;未采取公开招租的,签订协议前应先报招租工作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协议;出租部分原值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应先报招租工作监督小组审核,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在与承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招租过程、招租结果、租赁协议、承租方相关资料等向招租工作监督小组报备。
第十四条 经营性房产租赁协议一般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协议签订前应报招租工作监督小组审核,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经营性房产形成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后,由资产公司在每年12月25日前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经营性房产委托经营协议向资产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上述收入与支出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不得干预经营性房产的出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制定招租工作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房产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3044永利集团最新链接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4〕27号)同时废止。